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使用了情节严重、情节较重、情节较轻、情节特别轻微等不确定概念,将由此描述的违法事实作为治安处罚的事实基础。
作者简介:阎天,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二)民主危机、多元主义及对社会运动的接纳 公允地说,制宪者防御派系的措施算不得成功。
[12] 法律形式主义的鸵鸟战术显然不能持久。[68] 回应型法律改革将宪法权利落实到法律上,不失为行宪之一途。在巴尔金等学者看来,这样一条通道非最高法院大法官任命程序莫属。See Charles Tilly & Sidney Tarrow, Contentious Politic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p. 8.关于美国社会运动实况的译介已多,此不赘述。[53]必须找到一条更容易传导社会运动的力量,同时又不致直接影响司法的通道。
在多元主义者看来,民主不在摒除派斗的公议中,而在各派系间的斗争与妥协中。这是持枪权运动获得权力支持的肇始。优惠程度应遵循比例原则,即必须以弥补实际差距为限,不应造成反向歧视,损害其他族群。
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由于我国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因此对公民民族信息的采集尚处于完全无控制的状态,公民的民族信息往往被各种公共或非公共主体任意采集。2.变少数民族优待政策为地域倾斜政策,淡化民族因素的考量 在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呈现出很大的地域差别,这种地域差别具体表现为东部沿海地区发达、西部地区相对落后的特点。《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此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很显然,对少数民族的优待主要是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而不是不分区域地针对每一个少数民族公民的。(五)基本上不允许采集的日本体制 日本民族主要是大和民族,约占总人口的99.3%以上。
[7]从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文件的具体规定看,其中少部分内容是强调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平等保护,绝大多数内容都是针对少数民族给予的特惠或优惠,因此我国的民族政策主要表现为基于民族分类对少数民族的优待。比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申请政府廉租住房的申请表上,有关于是否是原住民及具体族裔的选项,是选填的。⑧在健康领域的科研、研究和评估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必要处理。第一种情况是全国家庭调查,这个调查是自愿参加的,不同于人口普查。
另外,高考和中考招生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措施中最普遍的做法就是给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或降分录取,这种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不仅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也在一些非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我国少数民族多生活在自然条件较差的西部地区,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着全国近70%的少数民族人口,边疆9个省、自治区居住着全国近60%的少数民族人口。此外,还有大量证件和官方文书会记载公民的民族信息,其中较常见的有:①居民身份证。有一次在机场,我同事差点跟安检员打了起来。
事实上,在我国已达到了任何组织只要愿意就可以采集和记载公民民族信息的程度。同理,我国还可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各种公私机构任意采集和使用公民民族信息,严格规范各种公私机构发放的表格,应不允许任意记载、披露公民民族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二)严格限制采集的加拿大体制 加拿大是世界上拥有最多元化种族及文化的国家之一,[35]也是一个移民国家。具体来看,在英国,民族作为必填项的事项是人口普查。
尽管我国尚未出现这样的严重问题,但有必要防患于未然。我们已经看到,国家领导人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2015年5月16日,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参加省部级干部民族工作专题研讨班学员座谈时就明确指出,支持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在上述五种体制下,国家采集种族和民族信息的用途也十分有限,比我国少很多。这方面的典型表现是少数民族公民占全国人大组成人员的比例远远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36] 第二种情况是涉及到社会保障方面的特惠政策的申请。这些都表明在中国有适度开放民族类型的必要,使公民能够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确定自己的民族。
[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研究室:《新中国民族工作十讲》,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页65—66。然而,在公民民族信息被公开的情况下,任何民族成员想要放弃或改革其所属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都会面临来自周围人群的相当大的精神舆论压力。
采集公民民族信息的主要用途是根据民族对公民进行分类并差别对待。中国平衡发展需要正视区域差异,淡化民族差异。
一般来说,根据人与生倶来的生物属性和血缘等标准对人群做分类并差别对待,是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的,这种做法在法治国家都已明令禁止,为缩小事实上的不平等而扶持特定弱势群体是可以的,但要受严格的合宪性审查。⑤信息处理对于司法的调查、法律权利的行使或者维护法律有必要。
[18]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名单所做的统计。参与普查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强制性的。基于上述几个较有代表性的法治国家采集个人民族信息的情形,我们不难看出这些国家做法的异同。采集公民民族信息的表格以选填为原则,必填为例外。
[1]我国民族关系法制体系的形成和运转离不开对公民民族属性的认定,因此,为实施宪法、法律的相关条款而采集(包括记录,下同)公民的民族(或种族)信息确有必要,问题只在于是否适度。[47] 而从访谈了解到的情况是,在中国需要填报和记载民族信息的所有情况在法国都不可能发生。
第三,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控制,国家固化和公开公民的民族信息,并允许据此对公民做出差别对待的做法,极易违背《宪法》32条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根据民族分类差别对待是可以的,但若像我国目前这样任由各种组织随心所欲地采集、记载和公开公民民族信息,给公民贴民族标签,刻意强化民族差异,那就显然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嫌疑。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09名,占代表总数的13.69%。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在这方面,可以考虑采取两项具体措施: 第一,创造条件,在适当时候废止行政规章性质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让公民较自由地认定、选择和变更自己所属的民族。该问题的选项分为白人、混血、亚裔、黑人、其他等五个类型,每个类型下又有多个选项。这个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2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民族识别和确认、民族信息采集的基本功能就是为落实这些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提供事实依据,具体来看,其用途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用于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宪法》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要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必须由国家正式认可哪些民族属于少数民族,并弄清楚少数民族居住的具体情况,因此民族识别和确认、公民民族信息的采集就成为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性条件。
新罕布什尔州与怀俄明州不接受国家选民登记申请。而且,虽然我国的种族问题不明显,但在有些国家存在种族多样化,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比较突出。
[49] 本研究中的调查和访谈情况显示,日本基本上不允许采集国民的民族或种族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说,2015年6月26日,国家民委和公安部修改《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是向正确方向前进了一步。
实事求是地重新评估现有民族识别和民族信息采集体制的利与弊,是改革现行民族关系法制体系的基础。加上1965年确认的珞巴族、1979年确认的基诺族,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被正式确认并公布。